人的共存的可能性以各自自由的可能性为前提,自由的自我限制以彼此自由的可能性为依据;自由的可能性存在于此种共存,并且只有在此共存中才能获得各自的现实化。假如此说不虚,那么,承接这种可能性并且将它现实化的,正是作为最高权力的法,或者说法权。从而,共存的秩序径转为生活的规度,生活本身在此安身并安神。其间转折在于,藉此法权安排,如费希特所言,人的联合得以实现,而迄今为止人类共存以及大家对于共存本身之巨细萦心这一事实本身已经说明,只有作为自由的可能性本身的无数个体的联合,“才能产生出支配一个自由存在者的最高权力”。此种对于自我意志的限制源于对于作为共存前提的法权秩序的觉悟和尊重,而正是这种觉悟和限制,使得法权秩序成为可能,从而翻转使得“统一他们的意志的唯一可能的东西就是法权。”单个的自由可能性藉由联合获得了力量,而“他们的强大仅仅在于他们的联合。”[1]
由此,人的联合既是基于承认的欲望,也是承认的实现形式,从而是自由本身;相互承认是公民联合的机制和形式,公民身份则是落实、体现人的联合及其相互承认的枢机,而...[详细内容] |